【行政院部會新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貿易的自由化、全球化,現今企業多採跨國交易之營運模式,在世界各地設立關係企業,因跨國關係企業間彼此具有控制力,為求獲取高利潤,極易以人為方式操縱相互間之交易價格或條件,利用各國的稅制差異,或企業間不同的租稅負擔,從事租稅規劃移轉利潤,以規避或減少稅負。
為順應國際間防杜跨國避稅之潮流,高雄國稅局於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特別關注跨國企業集團是否有利用不合常規安排規避稅負之情況,該局並分享查核實例如下:
案例一:甲公司申報之營業收入為三角貿易型態,卻列報大額薪資及旅費等相關支出,經請其提示員工薪資清冊、工作地址、工作內容及出差報告單等資料,發現甲公司派駐多名員工至境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卻未向關係企業收取任何收入,該局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調增甲公司應收取之服務收入。
案例二:乙公司以不合常規之安排,將自行生產製造之材料以低價銷售予境外關係企業,再由境外關係企業簡易加工後,再售予非關係人,致減少乙公司在臺利潤及應納稅負,該局遂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調增乙公司之營業收入。
案例三:丙公司將歷年研發成果及製造技術提供予境外關係企業加工製造使用,賺取營業收入,卻未收取技術報酬金或權利金,該局遂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計算調增丙公司應收取合理之權利金收入。
案例四:丁公司提供資金予境外關係人使用,未收取利息收入,並為境外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以利其向銀行辦理融資,未收取保證手續費收入,該局遂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分別調增丁公司應收取合理之利息收入及手續費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在進行全球佈局時,就關係人間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資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類型,應避免有未收付對價、收付對價不合常規或其他以不合常規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形,以免遭調整補稅。【#252】
107年起獲配之股利所得如何適用股利新制
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7年1月1日起廢止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個人居住者107年1月1日以後獲配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適用股利新制課稅,即股利可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或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二者擇一擇優適用。因此,如獲配非屬兩稅合一制度範圍之86年度以前盈餘,則不適用股利新制課稅,也就是該營利所得不得合併計入股利計算可抵減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
該局特別提醒,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一申報戶僅能選擇一種股利課稅方式,家戶成員不得分採不同股利課稅方式,夫妻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亦不得採不同股利課稅方式。另外,選擇按股利8.5%計算可抵減稅額時,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非每人8萬元,請納稅義務人留意,以免計算錯誤。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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