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7年8月20日起實施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X2)及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X3),均應填報收貨人電話號碼。
依據財政部關務署107年6月14日台關業字第1071013399號公告,修正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及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將收貨人電話列為必填事項,並統一申報格式為TEL「XXXXXXXXXX」共10碼數字,行動門號為09開頭之10碼數字「09XXXXXXXX」;市區電話則為區碼加電話號碼之10碼數字「02XXXXXXXX」;部分地區市話不足10碼者,前面加「0」補足10碼,自107年12月16日起未依規定格式申報者,關貿系統將自動回復錯單不予以收單。
財政部關務署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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