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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安德信財稅_林陣蒼律師

那些身故保險金要課徵遺產稅!

已更新:2023年4月1日


按遺贈稅法第1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16條第9款分別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因此,依上面規定可知,被繼承人死亡時,約定給付之人壽保險金額,應不計入遺產總額。

再看保險法第101條規定:「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第102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從上面的遺贈稅法及保險法的規定很明確,身故保險金不得做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自然就沒有課徵遺產稅問題。


二、人壽險身故保險金不課遺產稅,但超過3,330萬元者要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保險的死亡給付,經稽徵機關核定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只要領取的保險金額,沒有超過3,330萬元,不用計入基本所得額;但若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要和海外所得、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等項,一起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計算並繳納基本稅額。尤應注意,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才有3,330萬的免稅額度,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330萬元之免稅額度,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無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問題。


三、既然人壽險身故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法有明文,為何會有身故保險金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的問題。

此問題分成二方面說明,其一係依保險法、遺產稅法規定,人壽險身故保險金是依法不計入遺產稅總額課徵遺產稅,是原則規定。

其二,國稅局在審查遺產稅申報以及行政法院在處理相關紛爭時,係採限縮解釋,只有那些符合保險法內涵的人壽險身故保險金,始有適用之空間。換言之,係那些具有分散風險、消化損失,即以較少之保險費獲得較大之保障的保險動機,且保險契約事先約定一確定的數額(定額性),以及,在通常情形下,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要比比繳納之保費總額大得多的情形。在符合上開保險意涵的身故保險金,得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係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故予以免徵遺產稅。

因此那些雖然形式上符合保險定義的人壽險身故保險金,但從實質不具備保險意涵的人壽險身故保險金,仍不屬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112條不計入遺產總額的範疇,在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等人壽險身故保險金調整計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四、如何分辦那些人壽險身故保險金要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法,哪些人壽險身故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由於無論是否具有真質保險意涵人壽險身故保險金在法律外觀的形式上人壽保險的外觀,在課徵遺產稅時,如何區分計或不計入遺產稅總額,財政部先於102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號函,公布「死亡實務上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 整理19個案例及8個參考特徵做為分辦計入遺產總額的人壽保險金的判斷基礎。嗣於財政部在109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10900520520號函,重新檢討「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將案例數縮減為16個,參考特徵維持為8個,根據上開的案例及參考特徵,用以辨別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人壽險身故保險

茲將8個表徵表列說明如下:

表徵

哪些人壽險身故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例示說明:

  1. 1.帶病投保: 投保時健康狀況不佳且長期藥物治療,投保前更因腦力顯著退化,陷入憂鬱狀態

  2. 躉繳投保: 一次性大額繳清保費,例如躉繳保險費30,000,000元;躉繳保險費11,147,000元

  3. 高齡投保: 例如投保時年齡75歲

  4. 密集投保:88年5月28日及89年1月1日投保養老保險2筆,於89年5月9日投保年金保險10筆; 死亡前2年半(投保時78-80歲高齡)密集投保26筆保單

  5. 高額投保:支出保險費6,000萬元,保險金額6,100萬元; 躉繳保險費42,477,614元,受益人所獲保險給付44,358,797元

  6. 短期投保:不到2個月內,投保22筆迄94歲始能領取之養老保險

  7. 已繳保險費高於保險金額:保險金額10,000,000元,躉繳保險費11,147,000元; 躉繳保險費4,991,360元,身故保險理賠金為4,287,360元

  8. 舉債投保:繳納保費大部分資金來自售地餘款及向繼承人借貸而來


五、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若有投保人壽險,身故保險金是否要計入遺產總額申報

應依上開原則分辨,主動申報遺產稅,國稅局會審核投保動機,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等意圖規避遺產稅情形,若審核無上述情形者,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另外,如果是被繼承人為要保人,而被保險人為子女或他人,此時父母生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交保險費所累積之保單價值,仍屬父母財產,日後該未到期保單不論子女是否繼續承保,或主張解約退還已繳保費,均須納入遺產總額申報,一併提醒注意。


該局提醒,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可向國稅局詢問相關規定,避免屬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的保單價值因漏報而遭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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