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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安德信財稅_林陣蒼律師

【案例解析】遺產稅、贈與稅是什麼?節稅小秘笈分享

已更新:2023年4月12日

過世後遺產如何處置?通常處置方式有兩種,分為「分割遺產協議」與「拋棄繼承」,本篇文章實際帶你了解什麼是分割遺產協議與拋棄繼承。如果不懂相關的法律知識,可能就會白白多繳稅金,本文分享實際的節稅案例,帶您更有效的輕鬆了解自身的權利。



分割遺產協議是什麼?

遺產分割,是指繼承人為多數時,遺產的共有繼承人以消滅遺產之共有關係為目的的法律行為。繼承人可以自由且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繼承人協議分割只要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即可執行。而且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因此,如果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得再享受遺產稅扣除額,而不同親屬等級,有不同的扣除額額度,分別為: 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50萬元

拋棄繼承是什麼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向法院說明表示不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及義務,願意自願拋棄取得繼承權,並自繼承開始時產生效力。 【案例一】

被繼承人李君於 111 年12 月 1 日死亡,配偶尚未過世,膝下有甲男乙女皆已成年,李君擁有土地乙筆公告現值總額為 5,000 萬元,銀行裏尚有活期儲蓄存款 1.000 萬元,其兒女於 112 年1月申報遺產稅。

(1) 李君希望由甲男繼承土地乙女繼承全部存款,配偶不繼承故依法辦理拋棄繼承,應繳多少遺產稅?

(2) 若配偶繼承,其稅負(稅金)如何?

  • 遺產總額為土地 (5,000 萬)+活期儲蓄存款 (1000 萬)= 6000萬

  • 遺產免稅額為1333萬

  • 配偶扣除額:493萬(不列入,因配偶不繼承)

  • 子女兩人扣除額:50萬*2人=100萬

  • 喪葬費扣除額123

  • 配偶拋棄繼承本案之應納遺產稅為:4,444,000

  • 配偶如繼承本案,應納遺產稅為:3,951,000元

【案例二】

同上案例,假如李君希望由甲男繼承土地、乙女繼承全部存款,配偶不繼承,可以在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後,採協議分割繼承之方式,由甲男繼承土地,乙女繼承存款,仍可以達成李君之目的,配偶辦理拋棄繼承雖可達成同樣目的,但卻多負擔493,000元的遺產稅。

為甚麼會多負擔493,000元,算法如下:

4,444,000元-3,951,000 =493,000


所以,可善用死亡前 9 年內繼承財產優惠



法律解釋:

遺產稅法第16條第1項16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

法律解釋:

第17條第1項第7款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

 

【案例三】

被繼承人林君 111 年 11 月 1 日死亡,遺有土地 2 筆(死亡日該 2 筆土地公告現值總計 3,000 萬元)、股票投資1,000萬,存款 100 萬元。


(1) 該 2 筆土地係林君死亡前 4 年繼承其父之財產,且已繳納過遺產稅,林君遺產由其二子女繼承,其稅負如何?

(2) 該 2 筆土地係林君死亡前 8 年繼承其父之財產,且已繳納過遺產稅,林君遺產由其二子女繼承,其稅負如何?


情形1:繼承人應納遺產稅額為0元。 遺產稅稅金 = 4100萬 - 免稅額:1,333萬 - 配偶扣除額:493萬 - 子女兩人扣除額 (50萬*2人):100萬 - 喪葬費:123萬 - (3000萬*80%) =0元

情形2:繼承人應納遺產稅額: 851,000元。

遺產總額:土地3,000 萬+股票投資1000萬 + 存款 100 萬元 = 4100萬

遺產稅稅金 = 4100萬 - 免稅額:1,333萬 - 配偶扣除額:493萬 - 子女兩人扣除額 (50萬*2人):100萬 - 喪葬費:123萬 - (3000萬*40%) =851,000元 (3)若依上方情形,將林父的土地計入遺產總額或未列報扣減已納遺產稅之遺產,則遺產稅額為2,051,000元。 遺產稅稅金 = 4100萬 - 免稅額:1,333萬 - 配偶扣除額:493萬 - 子女兩人扣除額(50萬*2人):100萬 - 喪葬費:123萬 = 2,051,000元

因此,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有無死亡前 9 年內繼承之財產,且已納遺產稅者,若有此類財產,可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扣除額,以節省遺產稅。



 

利用夫妻贈與及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逐年贈與子女節稅

法律解釋 遺產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遺產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40萬元(自111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調高為240萬元)

【案例四】

王君經營有成至 70 歲已擁有不少財富,包括土地 6 筆公告現值共計 8,000 萬元、房屋 2 棟現值合計為 2,000 萬元、黃金價值約 5,000萬元、銀行存款 8,000 萬元,文君妻年約60歲,膝下有 2 男 2 女,均已成年。

遺產總額:土地8000萬+房屋2000萬+黃金5000萬+銀行存款8000萬=2.3億 ● 課稅遺產淨額×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利息 = 應納遺產 ● 稅應納遺產稅額計算(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 遺產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課稅遺產淨額

遺產稅試算:

(1) 如王君未做任何規劃,假設王君 112年1月間突然意外死亡,遺有如上述之遺產,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遺產稅約達34,202,000元。

(2) 如王君在幾年前有預做規劃,考量妻子身體健朗而自己日漸虛弱,故先土地5筆公告現值7,000萬及房屋1棟現值1,000萬及將全部黃金、銀行存款4,000萬贈與其妻。假設王君 112年1月間突然意外死亡,遺有如土地1筆及房屋1棟,配偶及子女皆0繼承,王君之遺產稅則為3,851,000元。

(3) 如王君雖然年70,身體仍相當健朗,惟為未來規劃,故先土地5筆公告現值7000萬及房屋1棟現值1000萬及將黃金、銀行存款4,000萬贈與王妻。

又規劃兩夫妻逐年贈與子女每年122萬(由王君贈與二子女每人每年122萬,合計244萬,王妻贈與二子女每人每年122萬,合計244萬)。10年後王君死亡(已贈與其子女存款24,400,000元,遺有如土地1筆及房屋1棟,及剩餘存款15,600,000元,王君之遺產稅則為1,899,000元(加計死亡前2年之贈與金額4,880,000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即使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出讓,仍然要當作他的遺產併計課稅。



不動產要生前移轉財產好?死後繼承好?


朱君20年前取得土地 1 筆(取得當時公告現值總計 60 萬元,自用住宅土地)、房屋1棟,其有配偶及 1 子,朱君在評估,他唯一的房子究竟是死後讓兒子繼承亦或是生前先贈與小孩有利?,假設贈與當時土地公告現值總計 60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 100 萬元,應繳多少贈與稅?有無相關稅賦?若留待以後由其子繼承,繼承人需繳多少遺產稅?


贈與與繼承兩種不動產移轉方式的稅負比較


一、贈與土地有 2 種稅負:贈與稅、土地增值稅 二、贈與房屋有 2 種稅負:贈與稅、契稅 (稅率 6%) 三、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不課土地增值稅、房屋則是不課契稅;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從贈與總額中扣除。


朱君若贈與其子土地、房屋,應繳納稅賦,計算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假設為600,000 元(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二)契稅:假設為 60,000 元

(三)贈與稅:390,000元

合計稅負總額為1,050,000元

朱君若身故後,其子繼承土地、房屋,假設當時土地公告現值亦總計 60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 100 萬元應繳稅額

(一)土地增值稅:0元

(二)契稅:0元

(三)遺產稅0元

合計稅負總額為 0元


贈與與繼承比較結論

【結論一】 本案朱君若生前贈與土地、房屋給其子,需繳稅賦合計1,050,000 元,若不贈與,留待繼承時將土地,房屋由子繼承,遺產稅應納稅額為 0 元,繼承人不須繳納遺產稅且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結論二】

納稅人欲節省遺產及贈與稅,仍需考慮自身財產之多寡,及財產移轉時其他稅賦負擔,若財產扣除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 0 元或負數,則生前贈與並不划算,若財產龐大,概算應納遺產稅額極高,可考慮生前及早規劃將財產移轉,以節省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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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信國際財稅服務團隊簡介】


所長林陣蒼會計師/律師帶領安德信國際財稅服務團隊,擁有豐富產業服務經驗,提供中小企業財務、會計記帳、財稅報簽證及法務等全方位的專業服務。 此外,服務團隊還為中小企業主及高資產人士提供資產跨境移轉、贈與繼承規劃、財產信託、剩餘財產分配、股份資產稅務優化等資產守護與傳承規劃方案。 所長目前為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全國律師聯合會副秘書長兼財務主任、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副主任委員、會計師全國聯合會職業道德委員會委員、​會計師全聯會會員紛爭協調委員會副主委、111-112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聯繫方式:Tel:+886-2-270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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