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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安德信財稅_林陣蒼律師

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12月及隔年1月共可贈與440萬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亦即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林先生出資為2個兒子購買土地,土地公告現值合計380萬元,當年度的贈與總額已超過免稅額,需繳納贈與稅16萬元〔(380萬元-220萬元)×10%〕(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適用稅率10%)

但若係於12月31日贈與220萬,隔年的1月1日贈與220萬,因分屬不同年度,共雖僅隔二天,共贈與金額可達440萬係免稅的,若夫妻分別贈與小孩440萬,則短時間內,小孩可獲得880萬的免稅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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