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母公司於境外國家或地區投資設立之子公司將註冊地遷移至其他境外國家或地區(下稱遷冊),且我國母公司投資該境外子公司之持股比例及透過該境外子公司間接投資其他國家或地區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架構及持股比例並無改變者,如遷出及遷入國家或地區法令均承認該子公司於遷冊前、後為繼續存續之同一法人,該子公司於原註冊境外國家或地區無須辦理解散清算,且遷冊前、後該子公司之帳列累積未分配盈餘未變動,我國母公司於該子公司遷冊時無須計算其投資收益(或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
二、我國母公司與該境外子公司間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情形,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其有藉法律形式或其他不當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得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按查得事實依相關稅法課稅。
解釋:
境外公司將設藉地從A國遷往B國(遷冊)可能衍生課稅問題: 免稅的條件: 1.持股比例不變 2.同一法人主體不變 3.未辦理解散清算 4.帳上未分配盈餘未變動
若未符合上述條件者,母公司可能須計算投資收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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