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雇主聘用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給予資方及勞方相當優惠的租稅措施,其主要法令依據規定於「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以下簡稱適用範圍)
企業依聘僱契約之規定,雇主所支付外籍專業人士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搬家費、租金、租屋修繕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服務滿一定期間返國渡假之旅費及子女獎學金等,營利事業得以費用列帳,而且可不計入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薪資所得(亦即當成免稅所得)。
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係以從事如營繕工程、交通事業、財務金融及不動產經紀等適用範圍內之18項工作為限,包括目前已經在臺工作者,但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則不適用。該所特別強調,外籍專業人士必須於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且全年境內外薪資達新臺幣120萬元以上始能符合優惠資格。如果雇主基於特殊需求並經我國財政部專案核准,全年應稅薪資金額得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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