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若有欠繳逾繳納期間之應納稅捐,則其名下財產將遭禁止處分登記,其中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惟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動提示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之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該局說明,所謂「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依據財政部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釋規定,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案例
禁止財產處分估算價值 未主動提示時價資料 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 如上例所示: 一、欠稅720萬元。 二、估算價值: 土地:500萬元1.2倍=600萬元 房屋:250萬元1.2倍=300萬元 三、禁止財產處分持分: 土地100%(600萬元) 房屋 40%〔(720萬元-600萬元) ÷ 300萬元〕 主動提示時價資料經查屬實 經稅捐稽徵機關查證屬實者,得依納稅義務人提示之時價資料核實認定。 如上例所示: 一、欠稅720萬元。 二、估算價值: 土地依時價認定:800萬元 房屋依時價認定:360萬元 三、禁止財產處分持分: 土地 90%(720萬÷800萬元) 房屋 免禁止財產處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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