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即B2B),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並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境外電商自108年起應開立雲端發票,國內營業人購買電子勞務時,是否應取具境外電商開立之雲端發票,免依所得稅法辦理扣繳申報作業
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至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不應開立雲端發票,仍應由本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換言之,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繳納營業稅,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 營業稅 一、自 106 年 5 月 1 日起,由境外 電商業者辦理線上簡易稅籍登 記。
二、以每 2 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 始 15 日內申報納稅。 一、由勞務買受人(即境內營業人者 )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 15 日內,就給付額繳納。 二、買受人為專營應稅營業人,免 予繳納;兼營免稅營業人,按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規定計算繳納。 所得稅 一、境外電商可提示相關帳簿文據 核實減除成本費用,於 107 年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間申報納 稅。
二、另自 106 年度起,境外電商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淨利率及 貢獻程度;境外電商所屬國家 或地區如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 者,可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 利潤減免規定。
一、境內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按給付額扣繳稅款。 二、另自 106 年度起,境外電商依 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 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程度、或 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減 免規定者:
(1)境內扣繳義務人得以我國來 源收入×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 程度計算課稅所得額,按扣繳 率 20%扣繳稅款。 (2)如有溢繳之扣繳稅款,境外電 商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 5 年內 ,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 機關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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