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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安德信財稅_林陣蒼律師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繳稅而免除

案例說明,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105年間給付薪資計130萬餘元予員工乙君,未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4條規定扣繳稅款7.1萬餘元,經稅局查獲。因乙君已將該筆所得合併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稅,並不發生所得人有短漏所得稅之情事,故稅局未責令A公司補繳稅款,但甲君既為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仍應受罰,稅局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以罰鍰17,000元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聞稿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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