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8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之所得,已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者,得於申報期限內使用網路申報扣繳憑單 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對我國境內自然人銷售電子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銷售對象為我國營利事業,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應由我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於給付之日起10天內,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辦理憑單申報;現行扣繳義務人申報是類案件僅能採用人工方式申報,須自行或委託他人至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核驗作業,惟自108年1月1日起擴大服務範圍,開放「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之所得案件」得於前開申報期間內使用網路申報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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