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提供土地與營利事業參與都市更新,嗣後出售交換或分配取得之房地,應分別依土地、房屋各自之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判斷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簡稱新制)或適用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簡稱舊制)課稅
李君以86年取得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參與都市更新,並於106年8月1日取得都更後之房屋;107年3月1日出售交換取得之房地,土地因係86年取得,故免納所得稅,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106年8月1日,係在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施行以後,故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房屋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適用之稅率,即應就房屋部分交易所得按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0年)申報納稅。 另舉例,顏君以104年取得之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取得房地,107年3月1日出售分配取得之房地,因土地雖係在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但持有期間超過2年,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無新制之適用,故土地部分交易所得仍免納所得稅,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106年8月1日,仍應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適用稅率20%(持有期間超過2年)。 提醒,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不論是交易所得或損失,都應留意申報期限,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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