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 維持現行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倘薪資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二、 有關得舉證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經參據國外立法例及各界建議,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則,規範下列3項: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 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二)進修訓練費 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 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三、 上開3項特定費用應與所從事職業具直接關聯性,且為避免浮濫或虛報奢侈非必要支出,訂定各費用項目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之3%為限
財政部表示,上開草案係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意旨修正薪資所得計算規定,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得擇一擇優適用,預定108年1月1日起實施,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10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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