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於106年4月間因取得甲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遭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裁處罰鍰計1,600萬餘元,惟該公司推託資金不足、無力繳納,並以申請復查為手段蓄意逃避繳納稅捐,該局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與欠稅金額相當之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另國稅局因查得A公司取得乙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亦在查核中
該公司向銀行取得增貸資金,於107年6月自行繳清全部欠稅款,並要求塗銷對該公司不動產之禁止處分。豈料A公司竟於財產塗銷禁止處分後,旋即將公司名下所有土地及建物全數出售,名下財產僅餘車輛4台,意圖藉移轉財產以逃避另一案後續稅捐之執行。
國稅局為恐A公司有脫產之虞,一方面持續注意該公司財產異動情形,於得知A公司異常出售不動產後,研判該公司每期營業稅申報銷售總額1千萬餘元,應有銀行存款及應收帳款可供執行,且向購買人該公司不動產之買受人查得其買賣價金尚未給付等情;另一方面積極審結前述另一查核案件,並向A公司發單開徵,該公司逾限期仍未繳納,該
局即刻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執行,就該公司之銀行存款及應收帳款進行保全,A公司為免影響其於銀行間之信用,至此即自行籌措資金繳清本税200萬餘元,並於罰鍰開徵後於限繳日期內繳清300萬餘元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除了可以就其財產予以禁止處分,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外,如果有其他規避稅捐執行之情事,並得向法院聲請對欠稅人財產實施假扣押,確保稅捐徵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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