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金須在與業務有關的範圍內做合理運用,若任意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雖有收取利息但約定利息偏低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其餘情形均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公司乃為一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如果公司的資金與經營者、股東或他人等個體的資金不分,或有相互流用的情形,將無法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損益,是為防杜公司違反營利本旨及維護課稅公平,對於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必須設算公司利息收入併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股東往來設算利息 #基準利率=指標利率+一定比率 #2019年台灣銀行基準利率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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