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小企業適用書面審查申報所得稅之條件:
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註1))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原則上,如果一家企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動產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等】合計在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且已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應以書面審核核定該企業之所得稅申報,原則上,不再另行調帳查核該申報案件。
二、企業適用擴大書審申報所得稅四大條件表列如下:
1、營收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在新台幣3000萬以下 |
2、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 |
3、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 |
4、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 |
三、常見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類型:
由於擴大書審制度的精神在於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而就符合上開條件之公司申報案件採書面審核予以核定,原則上不再另行調閱公司之帳證予以核實,因此有些公司會利用這樣的制度,而產生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常見的類型包括如:
1、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
2、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
3、開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
4、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如帳列之勞務費、租金支出等而未有依規定扣繳 |
5、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
6、未正確填寫行業代號,刻意申報錯誤行業,來適用較低純益率 |
四、這些規避或逃漏稅捐方式,國稅局一旦發現,例如企業利用跨區設立關係企業方式來規避稽查,即主動通報所轄國稅局加強查核,中小企業可以採取適當地調整交易模式等方式,合理地進行節稅規劃,不應抱持僥倖心態,濫用擴大書審制度,否則一旦遭國稅局稽查,可能得不償失。
註2: 參考國稅局新聞稿: 營利事業勿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
Komentář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