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國人出國旅遊及海外網購的風氣漸盛,各國零食、保健產品及藥粧品等皆是常見採買物品,惟此類物品如供自用須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許可限額,若超量超值攜入,後續恐將面臨通關申報或遭責令退運、銷毀情形,不可不慎。
該關進一步說明,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4月16日衛授食字第1081300310號公告,非供販賣且金額、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
1. 供個人自用之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以單一項次之價格及數量計),而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2. 供個人自用之食品容器具,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4件,或價值超過1,000美元且數量為1件。上述物品倘超過限制額度,必須依照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查驗。另針對特定用途化粧品(原含藥化粧品),如染、燙髮劑、防曬、美白等產品,衛生福利部訂定「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公告,並自108年7月1日起施行,倘民眾欲輸入應申請查驗登記之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者,得免申請查驗登記,但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而輸入超出限量之部分,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第4項規定,由海關責令限期退運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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