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私募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修訂條文:第247條、248條
主要修正內容: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除得私募普通公司債外,亦得私募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之決議,並經股東會決議。
解析及應用:
1. 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募集公司債
經濟部93年11月1日經商字第09300189290號函規定:「按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時,應載明一定事項,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之」。又公司法第246條:「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因公開募集依證交法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因此非公開發行公司並不得募集公司債。
2. 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私募公司債
所謂私募係洽特定人募集資金,相對於公開募集係對不特定人公開召募資金,公開募集受到主管機關較嚴格的管控。依公司法第248條第2項規定,公司債之私募沒有最低獲利標準限制(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之限制),於發行後十五日內檢附發行相關資料,向證券管理機關報備即可;私募之發行公司不以上市、上櫃、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限。
3. 新創公司如何運用私募可轉換或附認股權公司債
本次公司法修正開放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私募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於新創公司運用的好處在於,可以某種程度上避開費力耗時的公司估值的過程。因此透過可轉債的設計,可讓投資人於投資初期獲得的債權保障,待新創公司之後續發展,再擇機進行債轉股,達到公司與投資人雙贏。
4. 新創公司運用釋例
假設A天使投資人投資甲新創公司之私募可轉換公司債100萬元,年利率8%,並約定甲公司A在輪募資時,可以按A輪募資每股價格的80%轉換為甲公司之普通股。 2年後,甲公司獲得乙投資人之投資1000萬,每股5元。A投資人選擇將100萬元之公司債按5*80%的價格轉換為甲公司之普通股共計250,000股。
可轉換公司債(CB)係公司發行債券,為直接向投資者籌措資金,公司依發行時所訂定的發行條件,定期支付一定的利息予投資者,並附有可轉換為普通股的權利,投資者得在當轉換為普通股的報酬率高於公司債可領取的利息時,於特定的期間內,依事先約定的轉換比率或轉換價格,將此公司債轉換為發行公司之普通股股票,以獲取更高的報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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