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
修正條文:第157條
主要修正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特別股時,可於章程約定複數表決權、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特別股轉換成普通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以及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至於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股東於選擇監察人時與普通股之股東一樣,仍為一股一權。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上開規定,但特別股仍得轉換成非複數之普通股。
解析及應用:
1. 移植閉鎖型公司之複數表決權制度
本次公司法修正係移植2015年9月4日施行的閉鎖型公司專節的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制度,開放一般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約16餘萬家)適用,影響廣泛。
2.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的制度特色
由於公司可以透過複數表決權的特別股,以章程約定複數表決權、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達到強化公司控制權的目的。
3.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應用案例-新創公司
例如新創公司的創辨人可能僅持有公司普通股的20%(股數為1,000,000,已發行普通股數5,000,000股),但若透過發行特別股100,000,每股特別股有20張普通股的投票權,此時,創辨人擁有全數普通股的投票權數達3,000,000,占已發行普通股數達60%,因此有助於創辦人強化公司控制權。或者,公司亦可以章程約定,創辦人可以就董事人選或公司重大營運讓與、重大資產處分(例如公司重要不動產的處分)等重大事項的一票否決權,以達到公司掌控。
4.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應用案例-家族企業傳承
家族企業可以設計控股公司控制企業集團,該控股公司可設計為只有兩個股東,股東A為信託,受益人為所有子孫,占99%股份,從而有權享有99%盈餘分派。股東乙為財團法人或公益信託或特定家族繼承人,占1%股份,然每股有一千個普通股表決權,則股東乙實際上可表決權逾90%,從而達成適當的家族企業傳承安排。又例如,第一代企業主已逐漸將大部分企業股份移轉第二代,此除透過複數表決權、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的設計,又可以讓第一代創辦人擁有相當投票權或特定重大事項的否決權,有利於企業的穩健經營。
5. 複數表決權不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
由於公開發行公司涉及的公司治理層面較複雜,複數表決權或否決權之股東,可能凌駕或否決多數股東之意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眾多,為保障所有股東權益,並避免濫用特別股衍生萬年董事或監察人之情形,導致不良之公司治理及代理問題,此次公司法修法仍限制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適用複數表決權,回復一股一權制度。
<附註>
美國法制上係公開發行公司允許複數表決權制度,研究指出在美國約有6%的公開公司具有雙層股權結構,總市值約占所有公司的8%,21。而近幾年來,擁有雙層股權結構的高科技企業在美國證交所上市案例有增加趨勢,例如Spotify's IPO,普通股均屬一股一權,但兩位創辦人Daniel Ek and Martin Lorentzon所擁有的普通股數,每一普通股額外10份Beneficiary Certificates(BC),每份BC有10張普通股的投票權,根據Spotify's IPO的公開說明書,BC並沒有盈餘分配權,僅有投票權,BC亦不可以轉讓他人,創辦人轉讓其普通股時,該普通股所連結的BC自動失效<註一>。
<註一>>https://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639920/000119312518063434/d494294df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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